《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系列解读一:主要内容概述 、 主要原则和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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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内容概述 :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共39条,总体可以分为4个部分,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明确个体工商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党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个体工商户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二是明确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基本定位,以及国家鼓励、支持、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基本原则。三是明确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四是强调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完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工作机制和工作任务。一是从国务院、各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三方面,分别明确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职责任务。二是将国务院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上升到法规层面,有利于统筹推进各项工作。三是明确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四是规定了国家通过定期开展抽样调查、监测统计和活跃度分析,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的监测分析,准确掌握个体工商户发展总体情况。
三、规定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各方面的政策措施。分别从登记注册服务、年度报告服务、各类信息服务、精准帮扶、经营场所供给,以及资金、财税、金融、社保、创业就业、社区便民、数字化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纾困帮扶等多个方面,逐项进行了规定,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全方位支持。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分型分类培育、困难救助等方面有所创新。这是将“放管服”改革的成果制度化、规范化,是对近年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的归纳、总结和提升。
四、加大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一是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不得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歧视。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收费、摊派;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三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四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将个体工商户数量增长率、年度报告率等作为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五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损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处理。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与原《个体工商户条例》相比,立法目的、主要内容、条文结构均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可谓“脱胎换骨”,由一部登记管理的专门性法规转变为促进发展的综合性法规。为增强行政法规的协同性,突出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立法主旨,明确向社会释放扶持发展的强烈信号,在制定过程中综合各方面意见,将法规名称定为《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而原《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关于登记监管的主体内容已被《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所吸收,因此在新条例施行后予以废止。
二、 主要原则和职责分工: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用10条的篇幅,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重要作用,确定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和主要任务,从整体上对个体工商户发展进行了谋划和安排。
一、立法目的(第一条)。本条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与原《个体工商户条例》相比,突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表述,强调了“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体现放管结合、并重的要求。
二、适用范围(第二条)。原《条例》对个体工商户做了定义,即“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鉴于《民法典》第五十四条已吸收此表述,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定义,本条不再重复,只是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为依法经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三、党的领导(第三条)。将坚持党的领导写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法规,是新《条例》的一大亮点。这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体现“两个毫不动摇”的坚强决心;二是在个体工商户中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的建设,以党建促发展。
四、个体工商户的地位和作用和促进发展的主旨(第四条)。本条既是对个体工商户的定位,又是对《条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主题的明确。第一款明确了“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精神。同时高度概括了个体工商户的重要作用,即“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为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了依据。第二款强调了深化“放管服”改革,对个体工商户发展实施“积极扶持、加强引导、依法规范”的原则。
五、平等待遇(第五条)。本条沿袭了原《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突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体现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大政方针。
六、权益保护(第六条)。将原《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关于“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的规定予以保留并移至本条,主要是考虑到与《民法典》相关规定的衔接。本条中对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更加具体,强调了“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
七、职责分工(第七条至第九条)。《条例》用3条的篇幅明确了国务院、相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方面的职责,强化了各地方的责任。2021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由市场监管总局牵头、11个部门参加的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条例》将这一制度上升到法规层面,并明确了市场监管总局作为牵头部门的职责任务。《条例》规定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措施。
《条例》还首次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这对于各地更加重视个体工商户发展、从长远考虑个体工商户与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都具有推动作用。
八、监测分析(第十条)。个体工商户量大面广、利益诉求多元化,对其情况的全面掌握和准确判断,是制定各项促进发展政策措施的前提。《条例》规定,通过定期开展抽样调查、监测统计和活跃度分析等方式,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监测分析,并且强化信息的归集、共享和运用,为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依据。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